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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江门电大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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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电大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阅办并由分管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核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相关部门的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相关部门的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阅。

第四条 分管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或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公开形式、范围、时限准确、适当。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分管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或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按照我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