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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电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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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开放大学

江门电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是责任追究的对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等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公开工作未纳入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五)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江门市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