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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江门电大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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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电大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增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

(一)公道正派,品行优良,群众威信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真理,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较好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由学校党员、群众、离退休教职工和社会人士担任,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经学校党委审查后确定。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掌握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对违纪行为的检举;

(五)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六)参与或办理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在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牵头组织下开展监督工作;

(二)监督工作可以定期集中组织,也可不定期进行,发现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后,监督员需及时向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整改的意见建议;

(三)监督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走访等方式,对学校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或调研;

(四)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将工作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反馈给监督员,以便监督员提出改进办法和建议。同时,要支持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三)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的信息务求真实准确;

(四)遵守党务公开有关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管理

(一)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例会,集中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交流思想,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反映;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受聘期间如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将取消其监督员的资格;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工作;

(四)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通报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